忻州市实验小学师德师风教育活动
忻州市实验小学在教师节来临之际举行了师德师风教育活动,组织全校老师进行师德师风建设学习,强调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,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。
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
一、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二、不准参与赌博、封建迷信、色情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。
三、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,不得传播低级庸俗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。
四、不准损害学校荣誉,不得有诋毁其他教师的言行。
五、不准讥讽、歧视、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。
六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平等、不公正对待学生。
七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。
八、不准驱赶或者变相驱赶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。
九、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、打牌、炒股、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饮酒。
十、不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,不得训斥、指责家长。
十一、不准擅自调课、停课、缺课以及私自找人代课。
十二、不准敷衍塞责,利用旧教案或者无教案上课,不得使用方言土语讲课。
十三、不准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请学生代改作业。
十四、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,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、名次。
十五、不准在教学区域吸烟,上课时间不得接打手机。
十六、不准穿奇装异服、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进入课堂。
十七、不准开展或者参与针对学生进行的强制定购教辅资料,报刊等经营性活动,不得动员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及开展各种有偿家教活动。
十八、不准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,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。
十九、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取私利,不得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。
二十、不准在参与各类招生、考试、职务评审、考核评价、教研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。
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
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二、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、考核评价的宴请。
三、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。
四、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。
五、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、报刊、生活用品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。
六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。
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,带头执行规定,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。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,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。对违规违纪的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,并撤销其教师资格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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